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导读: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的规定。
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为申请人提供专利审查、登记、发证等一系列专门服务。行政机关这类为特定当事人的利益提供的服务,当事人应当付费。参照国际通行作法,本条明确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二、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现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专利登记费以及规定的附加费等。办理专利国际申请应缴纳的费用还包括:传送费;国际费,包括基本费用和指定费;检索费和附加检索费;手续费;初步审查费和附加初步审查费;确认费;滞纳金等费用。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还对应缴费用的标准、支付方式、缴费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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