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
导读:
有时候,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会根据情况,在专利权人吧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许可。那么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材料需要写什么?怎样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2、由于前后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相互依赖性,即后一项的专利在技术上虽优于前者,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条件下和前一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使后一专利无法实施时,后一专利权人可申请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战争、灾害、传染病),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3、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4、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5、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6、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1、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2、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3、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4、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并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5、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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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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