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指定实施
导读:
专利的指定实施
指定实施,即通常所称的指定许可。根据中国专利法,指定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指定相应的单位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推广应用。也就是说,可成为指定实施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作为指定许可客体的发明专利,只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必须具有明确的合理性,必须考虑作为专利权人的国家单位的自身利益,并且履行法定的程序。
指定实施是中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特有制度。体现了国家积极介入专利实施,及时促进专利发挥其社会效益。
专利法规定指定实施需要有如下法定条件:
1、被采取指定许可的专利须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2、指定实施的决定权只能是国务院,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行使;
3、指定实施的范围,只限于在批准推广应用的范围内,由指定实施的单位实施,个人不能作为指定许可的被许可人;
4、实施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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