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审查
导读:
一、权利要求书概述
1、权利要求书的产生
最初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包括权利要求书,只包括一个对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发生侵权时,很难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带来很大的法律不确定性。专利申请人自己首先开始在专利文件中写出权利要求书,但形式非常简单“要求保护的是如说明书所述的发明及其与其等同的方案”。美国率先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专利法》A59.1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一方面,表明申请人希望获得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就是核实申请人希望获得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1)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2)权利要求应当简要
每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二、权利要求撰写的一般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应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三、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1、产品专利权: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方法专利权: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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