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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外观”专利,谷歌的又一个紧箍咒? - 陈东坡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7 09:17:05 人浏览

导读:

谷歌在2004年的时候,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了专利申请,将“简洁外观”的网页界面作为专利,其原名为“通讯终端显示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foradisplayscreenofacommunicationsterminal)”,其专利申请文件仅有2页,是一个非
谷歌在2004年的时候,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了专利申请,将“简洁外观”的网页界面作为专利,其原名为“通讯终端显示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f a communications terminal)”,其专利申请文件仅有2页,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设计专利。然而这个简单的专利却历经了5年时间的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才于2009年9月1日作出了准予授权的决定。
让一般民众疑惑不解的是,谷歌这样一个网页界面,也可以获得专利权?这要从美国特有的专利制度说起。美国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及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美国的专利概念比较开放,某些在其他国家不能获得专利授权的对象,在美国是能获得专利权的。这与我国的专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谷歌这次申请的就是设计专利,这是美国专利分类里新颖性较低的方法;但即便是这样,以计算机用户界面这种方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是对美国专利授予制度的一大突破。设计专利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有些类似,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只能用于工业应用,网页或计算机应用界面是无论如何授予不了专利权的。
因为这种设计专利的新颖性特点很少,不像实用专利那样拥有众多的权利要求(claim)来阐述其创新性思维,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其实就是申请书附随的绘图。从谷歌的这个专利的绘图上分析,其元素很少。比如在页面中间的文字输入框,以及文字输入框下方的两个按钮及上方的几个链接。绘图全面地表述了它的设计要素,如果其他人复制、使用或进口了与绘图相同的产品,那么即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但是,设计专利对“相同”的认定标准很高,必须是非常多的元素相同才能构成复制。而且,根据美国的诉讼实践经验,涉及设计专利的诉讼一般以设计专利权人败诉的居多。
正因为对相同的认定标准很高,雅虎、百度、AltaVista、必应现有的界面与谷歌的设计专利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达不到设计专利侵权的“相同”标准,谷歌的这个专利并不会对其他的搜索引擎造成大的影响。而且根据谷歌的这项专利的特性,在中国是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的,对主攻中文搜索业务的百度之影响就更可以忽略不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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