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仲裁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7 03:55:5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