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仲裁法规 > 司法部公证司重申公证书译文中姓名拼音事的函

司法部公证司重申公证书译文中姓名拼音事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22:40:2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90]司公字第38号各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90]司公字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汉堡总领事馆反映,我国一些公证机关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译文中人名、地名拼音不准确,不规范。德方为此提出质疑。为便于我公证书在域外使用和维护我公证书的严肃性,现重申:公证书译文中的姓名和国内地名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拼写。另外还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汉语姓名后面,用括号注上他们在域外使用的姓名或地方方言译音姓名。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严格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