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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03:3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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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粤劳仲[2004]3号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附件:1、《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2、《劳动仲裁案件回访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劳仲[2004]3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1、《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
  2、《劳动仲裁案件回访登记表》(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劳动仲裁员违反规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劳动仲裁机构直接参与案件程序和处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告制度,将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照片在公开场所公示。

第四条 劳动仲裁员履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和本级劳动仲裁机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条 对劳动仲裁员实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仲裁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监督: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不登记、不签收、不给回执,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不予立案又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和超期限审结案件的;
  (三)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公民旁听的;
  (四)违反仲裁庭审程序规定,未当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进行质证证据的;
  (五)对当事人态度粗暴,庭审用语不规范,言行举止有损仲裁形象的;
  (六)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担任自己承办案件代理人的;
  (七)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未裁决案件合议庭讨论意见的;
  (八)仲裁调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制作仲裁调解书的;
  (九)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规定错误,程序违法的;
  (十)执行仲裁职务不按规定着装和出示证件的;
  (十一)案件审理中,未经批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接受宴请或馈赠财物的;
  (十二)接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付费的娱乐、旅游、考察活动,或向当事人、代理人报销费用的;
  (十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十四)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情形。

第七条 对劳动仲裁员实施监督,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设置投诉监督信箱;
  (二)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三)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填写《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
  (四)对重大(重要)案件进行回访,听取和征询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员的意见;
  (五)其他有效适合的方式。

第八条 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可通过提审案件、抽查卷宗、旁听开庭等方式检查下级劳动仲裁员工作,并在各自权限内采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资格等方式对下级劳动仲裁员实施监督。
  劳动仲裁员对上级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督决定和意见,应当执行。

第九条 劳动仲裁机构对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求查处和监督劳动仲裁员的意见和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第十条 劳动仲裁机构对上级劳动仲裁机构要求查处、查办、查询劳动仲裁员的意见和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劳动仲裁机构对人民群众的投诉和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应当进行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进行处理,并将查实和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员及相关媒体。

第十二条 劳动仲裁员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两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仲裁员资格年审。

第十三条 劳动仲裁员有第六条(一)、(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有第(六)、(七)(八)、(九)、(十)项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仲裁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有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仲裁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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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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