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空白合同效力争议仲裁案
导读:
加盖公章空白合同效力争议仲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491 刘某为某甲公司的职员,为推销其公司生产的一品牌摩托车,经人介绍,请在某乙商场上班的业务员杨某帮忙。杨某满口答应,并利用手里盖过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于2000年9月份与刘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了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供货,货到后乙商场10日内付款,并同时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通知乙商场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但乙商场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杨某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经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某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商场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成三人合议制仲裁庭审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过程中,乙商场辩称,杨某虽为我商场的业务员,但我方并未授权杨某与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故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来承担,与商场无关。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虽然此案中乙商场并未授权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杨某作为乙商场的业务员,在持有加盖了商场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作为甲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商场已授权杨某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以认定。
故依法裁决如下:(一)乙商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25万元货款支付给甲公司;(二)驳回甲公司赔偿1万元损失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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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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