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仲裁案例透析
导读:
由合同是否有效引起的争议
合 同是否有效的争议主要是由这样一些情况引起的: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时尚未取得主体资格;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 改合同条款;或者是负有义务将合同上报给审批机关的一方当事人未将合同上报给审批机关,从而引起了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争议。例如,在安徽省合肥市有 这样一家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是中国合肥××玩具厂,外方合营者是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合营企业成立后,港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出资,故中方合 营者提起仲裁,要求港方合营者赔偿因未按时出资而使中方合营者遭受到的损失。港方合营者辩称,这个合营合同本身就是一个无效合同,港方当事人当然不需承担 根据这个无效合同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由是这个合同是在当年6月份订立的,而作为合营者一方的中方当事人中国合肥××玩具厂只是在当年的9月份才取得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作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所以在当年6月份中港双方订立合同合营时中方尚不具备订立合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应属无效。[page]
仲 裁庭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合营合同中的中方合营者在订立合营合同时是否已具备了缔结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规定,能够成为中外合 营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必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经特许批准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承包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以及个人合伙等。本案中,作为该合营企业 中的中方合营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有许多办得很成功,但也有不少办得较失败而面临着撤资解散清算的问题。最近,随着东南亚货币金融危机的发生,这
普通清算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如下程序: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因为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应向原审批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并包括以下文字:“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本公
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增值增;3、消费税;4、营业税;5、关税;6、车牌使用税;
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与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限一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仲裁结果出来了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法官裁判不满是不能够投诉的,但是若是对一审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父母遗产不能申请仲裁。因为法律规定,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