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后期法律救济
导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终结不同,它只是一种阶段性程序终结,并不是案件不再执行的彻底终结。笔者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期法律救济方法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除此之外,与本案有关的恢复执行不得再使用“执行终结”的结案方式,所以,笔者将阶段性执行程序终结界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为执行依据随时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证、清单,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对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证、清单的申请,或经查证失实的,不予立案。
3、案件的执行范围。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应明确规定案件执行内容仅限于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重新编号,只要将这部分财产执行处理完毕,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载明执行情况、执行到位金额、尚欠债务数额等,该执行案件即可以“执行完毕”结案。
由于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可能不足于履行全部债务,当事人可就不足部分另行申请执行,申请的条件及执行的范围与前面所述相同,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综上所述,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能够真实地体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防止和杜绝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强化当事人对自己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责任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责任意识,从法律程序上彻底解决所谓的因案件积压所产生的“执行难”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债权人也用尽了各种手段,均未发现债务人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上的效
[内容摘要]执行终结依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法院启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后在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最终停止执行程序,不包括债权人权利的最终实现、执行任务最终完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
老赖的小产权房子可以执行。小产权房作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进入拍卖程序,但是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法院可以进行产权调查,确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
伤残赔偿金若是属于对方必须的生活费用,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同时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还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
公告送达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发出后六十日视为送达。上诉期是十五日,双方若是都不上诉的,则判决生效。当事方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