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导读:
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在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但草案二次审议稿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对具体方式却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对此,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草案规定,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草案还规定,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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