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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指定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21:0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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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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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指定管辖的情形有: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所谓对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现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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