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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与变卖之优劣比较及相互转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1:5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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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拍卖与变卖之优劣比较及相互转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拍卖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拍卖与变卖之优劣比较及相互转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拍卖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颁布以后,拍卖、变卖在程序操作上更为具体。拍卖与变卖均为强制执行措施,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一、拍卖与变卖之比较

  拍卖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职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强制性的买卖,故称之为强制拍卖。变卖作为一种法律术语,是作为法律强制措施出现在法令中,它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物,以相当价格交由有关单位出卖或自行组织出卖,以换取价款的一种处分性强制措施。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1.均是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2.一方参加人均为执行法院;3.均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范畴;4.均为公开进行;5.执行人员不能参与买卖。二者的不同点表现在:1.变卖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也可以由法院自行组织变卖,而拍卖则只能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2.变卖为一种普通买卖形式,而拍卖则为受拍卖法调整的特殊买卖。

  二、拍卖和变卖的优缺点分析

  拍卖的优点是:程序公正,令当事人心服口服。

  拍卖的缺点是:效率较慢,程序繁琐。由于拍卖有严格的程序,而且目前成本较高,导致有一些小额的债务纠纷在查封、扣押财产以后不能迅速实现换价,使债权人对执行效率意见较大。

  变卖的优点是:简易快速,效率较高。

  变卖的缺点是:由于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容易令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产生怀疑,认为法院在暗箱操作,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矛盾转移到作出变卖决定的法院身上来。

  三、拍卖、变卖在执行实践中的相互转换

  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特点是:执行案件的标的额较小;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居高不下;人员和装备因案件多而长期处于不足和负重状态;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案件较多。上述特点造成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方面具有如下现实情况:法院扣押、查封的物品价值较低,有的长期无法换价,案件因而中止的较多,当事人缠诉也较多。

  当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经评估恰与执行标的相当,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会遇到两种情形:(1)虽然程序相当公正,但拍卖价格低于评估价,无财产供执行时则中止执行。(2)申请人同意接受查封、扣押物抵债,被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意见。此时,笔者认为应强调以物抵债。在某些执行案件中,或者在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除了能履行义务的财产外,再无其他财产,而这些财产的评估鉴定结论都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比如车辆、家用电器、房屋等,也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或市场相应的价格比照,申请执行人意识到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仅此而已,也同意接受该财产以满足债权,此时发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异议,再强调必经拍卖程序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实践中,拍卖价极少有高于评估价的,由于受传统因素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拍卖市场并不健全,也不火热,缺乏效率,不能很快实现换价,有时不但拍卖不成交,还会导致拍卖的费用无法处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告知程序结束后,法院可直接裁定将该查封、扣押物直接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即以物抵债。

  定期举行法院扣押、查封物品的专场拍卖会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这种做法既可以扩大法院的影响力,避免暗箱操作,也可实现兼顾公平和效率。因基层法院扣押物品较少,由中级法院定期组织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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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 司法拍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司法拍卖的房源,大都需要一次性付款。一般在拍卖竞买前,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补足余款。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次性付款会具有更大的压力,所以要求竞拍人对自己的资金状况进行全面考量,不要盲目跟拍。二、法院拍卖财产时报出的拍卖价,通常只是“裸价”,参拍者如果举牌竞价成功,除了要一次性全额向法院支付成交款外,还要承担一些隐性费用。以房产为例,费用里除房屋款、税费等,若被拍卖房子的名下还有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也需竞拍人一并承担。这些费用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竞拍者需要谨慎对待。三、区别于选购二手房,司法拍卖的房子看房并不方便,若没有实地考察看房,很可能遇到存在建筑瑕疵的房产。而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该房屋的现状和一切可能存在的问题。法院对房子的瑕疵不担责。因此,竞拍者应该尽可能了解被拍卖房产,以免拍卖之后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四、司法拍卖的房屋基本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查封抵押房产,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中可能会出现一房多卖或者多次抵押的情况,即便竞买人拍到了并持有强制执行的文书,但客观上也会惹上其他债权纠纷或导致无法及时入住。解决债务纠纷往往十分麻烦麻烦,竞拍者必须要提前了解情况。
  •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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