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执行人被免职拒绝交出印章怎么办
导读:
龚律师:
去年元月,我和刘某、林某等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推举林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经1年多的经营,我们发现林某不能胜任工作。今年3月,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除林某外,大家一致同意解除林某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职务,并选出了新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时至今日,林某仍拒绝交出企业印章和营业执照。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 张 玫
张 玫读者: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变更,不属于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更改,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只要全体合伙人在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即具有约束力。因此,你们解除林某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职务并无不妥,林某应当服从。如果经过协商,林某仍拒绝交出企业印章和营业执照,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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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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