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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案件的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0:15:47 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应当认为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案件的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除外:如在执行中需要暂缓执行等)。但从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应当认为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案件的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除外:如在执行中需要暂缓执行等)。但从实践看,30日的执行期限无法满足实践需要。笔者认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期限,应放宽至6个月。关于期间的起算应从受托法院收到齐全的委托手续之日起开始,至委托法院收到执行标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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