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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执行致财产失控转移将究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1:4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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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西省高院明确5类情形10种超期行为属消极执行执行不到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核心提示20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防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主观上不积极主动开展执行工作,致使执行效率低,执行效果差,申请人不满意等情况发生,该院近日下发了《关于防止

江西省高院明确5类情形10种超期行为属消极执行 执行不到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核心提示

  20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防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主观上不积极主动开展执行工作,致使执行效率低,执行效果差,申请人不满意等情况发生,该院近日下发了《关于防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类情形、10种超期行为被界定为消极执行行为,若因消极执行行为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的,将变更执行法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究责。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现场(资料图)

  [背景]

  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行为界定难

  消极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实现的行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本身就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目前的现状是,消极执行没有在法律上或司法解释上得到明确的界定,一些当事人反映消极执行问题的投诉成为“毫无依据”的一面之词,消极执行行为难以得到抑制和解决。“出台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些责任心不强的执行人员不作为,达到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目的。”20日,省高院执行局局长黄敏孙对记者说。

  “因此,合理地界定消极执行行为的种类或表现形式,最大限度缩小法官消极执行空间,对于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南昌市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界定]

  明确各类执行案的执行期限

  《规定》明确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人员无正当事由迟延履行职责的,属消极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在期限内未执结,也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未进行查证、核实,也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执行措施的。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调查的,未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的。

  ——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应采取财产调查措施的,未在收到案件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工商登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车辆等)调查的。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未在1个月内采取任何处置性措施的;决定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未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评估的;财产评估后未在2个月内完成拍卖的。

  ——决定对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未在5日内向有关过户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

  ——收到执行异议书后,未在5日内将异议材料移交相关承办部门;或者在收到异议材料后15日内未审理完毕,又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下级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的指定执行裁定书后10日内,未将案件执行材料移交给指定执行法院的。

  ——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未在情形消失后7日内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其他无正当事由超期执行的情形。

  5类情形属消极执行行为

  《规定》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消极执行行为。

  ——因情况紧急,申请执行人要求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限制相关人员出境等执行措施,执行人员依法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而未及时采取,造成财产和人员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期限,执行人员未告知,也未采取续封、续冻等执行措施,导致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失控、转移的。[page]

  ——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不及时采取处置性措施,导致控制的财产减损严重的。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未及时将参与分配的申请书和相关执行依据转送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导致错过参与分配的。

  ——其他消极执行的行为。

  [设置]

  执行监督机构权限须告知当事人

  《规定》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执行监督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执行监督机构设立在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执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对本院消极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机构有权对下级法院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执行人员应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措施等信息输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向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报告备案。执行案件的监督实行事前通告、事后督办查处相结合的方式。

  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对执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并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前通告执行人员,督促执行案件及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防止执行案件的期限和措施超期。

  如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发现,或者当事人反映执行时间过长,执行措施不到位的案件,应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和督办,及时有效制止拖延执行期限、执行措施行为的延续。

  为加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执行须知或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告知执行监督机构的权限和联系方式,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处罚]

  消极执行致财产转移将究责

  《规定》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处理加大了追究力度。由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负责对消极执行行为的查处,对消极执行的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依据本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于无正当事由超过执行各阶段期限的,或者未及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或因消极执行导致一定后果的,执行监督机构依职权针对执行案件不同情形进行督办、通报、查处。

  对于上述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人员无正当事由迟延履行职责的消极执行行为,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依职权对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执行的案件进行督办,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变更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等处理建议。

  督办的执行案件,无正当事由仍未按指定期限办理或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进行通报批评,一经通报批评的,取消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当年的评先资格。

  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期限,执行人员未告知,也未采取续封、续冻等执行措施,导致造成财产失控、转移、或者财产严重减损等后果的,除变更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外,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提醒]

  执行不到位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规定》明确,因法定情形,或客观原因,或者当事人过错,导致逾期及相关执行措施不能及时到位,不属消极执行行为,但执行人员应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省高院有关人士称,执行人员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要求中止、暂缓执行,或明确放弃权利,导致逾期或者未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不属消极执行行为。

  □文/首席记者刘太金

北京执行中心电话:010-59796768 58347375 执行主任 1391185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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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amp;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至于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没有明确,可以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分工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和由执行庭作出裁定。目前情况下,可以由执行庭来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理由是在现行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应由执行庭作出。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笔者认为,审执分立后,财产保全裁定均由执行机构执行更为适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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