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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常陷入执行标准含混困境 新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厘清反腐模糊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7:5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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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最大难点是什么?来自北京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阳辰(应采访者要求,此为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最让他头疼的,就是现有法条中存在大量诸如“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模糊用语。这样的情况有望得到好转。5月18日公布的《
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最大难点是什么?

  来自北京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阳辰(应采访者要求,此为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最让他头疼的,就是现有法条中存在大量诸如“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模糊用语。

  这样的情况有望得到好转。5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群众,都会对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持欢迎态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贪污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其中大多涉及经济犯罪问题。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过去实践中存在有的惩处得轻、有的惩处得重,有的惩处了、有的没有惩处等情况。新的立案追诉标准相比过去更加具体细化,打击也将更加稳准狠,对于严厉惩治腐败、严肃党纪国法、提高司法权威都有作用。”曾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的陈春龙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标准模糊造成司法不统一

  “对于经济犯罪,我们在办案时经常感到不太好操作。”阳辰说,以发票犯罪为例,法律上说的“情节严重”缺乏具体的立案标准。于是,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执行标准,造成了司法不统一的局面。

  “这次出台新的立案标准,能避免各个地方各自不同的把握,实现司法统一。”阳辰说。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立案追诉标准就是指构成犯罪的基本门槛。如果没有这个标准的话,可能会造成执法的不统一,所以这种规范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细化刑法的规范,为司法人员提供统一的标准或尺度。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立案追诉标准时提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上述说法,黄京平表示赞同,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过去的很多年,刑法在规范某一种行为为犯罪之前,一般都有相应的部门法规范什么叫合法、什么叫非法。刑法在确定出罪入罪标准时肯定要兼顾到其他部门法的变动情况,及时地根据其他法律调整或变化的情况来调整刑法规范。

  “经济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现实、几乎每天每时都在发生的负面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滋生的病毒病菌。它就发生在你我身边,不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个体户都有可能。”陈春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总体上看,现在衍生的经济犯罪的很多类型,是我们司法人员过去没有接触过或者接触得比较少的,而且新的类型仍在出现。此次最高检和公安部联手出台这样具体的规定,对司法人员来说,案子就好办多了。”

  据陈春龙介绍,近年来司法机关针对经济犯罪出台了不少规定,但仍嫌细化程度不够,打击起来缺少力度,比如传销犯罪就出现屡打不绝的问题。

  “严厉打击不等于乱打。这次的立案追诉标准范围更加广泛,标准更加明确,既能保证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又能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抑制腐败现象。”陈春龙说。

  三类涉腐案件标准细化

  知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在阅读了新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新版立案追诉标准传递出的反腐信号主要集中在三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为亲友非法牟利将被立案追诉。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的标准,林喆认为,去年刑法修改时就已经将受贿的主体扩大到非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了教师、医生、企业以及社团等人员,“这次进一步明确了受贿多少就构成犯罪了”。由于近年来腐败现象出现了落势化倾向,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向基层蔓延,林喆对于这一规定非常赞同。 [page]

  陈春龙则认为,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5000元的标准“有点严”,但对于打击腐败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林喆认为,这是针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定的,“在改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的领导利用高价低估贱卖国企来侵吞国有资产”。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贱卖的现象主要发生在一些小型国有企业,也包括少数中型国有企业。”陈春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贱卖国有资产的罪名比较难落实,因为国企改制本来就是一系列复杂的经济活动,通常经过数轮以及长时间的运作,很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有了这个标准之后,在调查国企贱卖的责任时就会清楚得多。

  但对于30万元的立案标准,陈春龙也认为“比较严格”。

  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将被立案追诉”的标准,林喆认为,这是对去年问世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次细化和补充,“‘利用影响力’也是比较模糊的话,这次就规定得很清楚了”。

  “在现实中,为亲友非法牟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的很明显,有的则十分隐蔽。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次的标准更具体一些了。”陈春龙也持相同观点。

  以法导廉织密反腐网

  “总体而言,立案追诉标准出台的背景,可以看作是对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制度上的弥补。”林喆说。

  林喆告诉记者,中央近年来连续出台党规重拳反腐,党规力度的加大正逐步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林喆曾经建议,对党政干部的问责需要一种法律上的确认。这样一来,在追究党政干部的责任时,就能够清楚地辨别哪些行为触犯刑律了,需要移交司法部门。

  “在反腐败法短期内不能出台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部门出台标准规范,能够加大反腐规定的执行力。”林喆说。

  林喆认为,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与司法部门不断从法律规范上确认和追责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密不可分,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路径。“惩治,是反腐败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司法机关定得很清楚,达到一个什么标准就是腐败犯罪,从法律规范上不断加大反腐惩治力度,能够大幅度提升反腐的震慑力。”

  “努力制定没有疏漏的法律制度来推进廉政建设,这就是以法导廉的根本宗旨。以法导廉的目标就是建立较为完善的廉政立法,有一部或多部防止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或以贪污受贿为重点的法律文件。此外,还可以特别颁布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法案。”林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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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追述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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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被银行起诉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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