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检举的受理
导读: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是行政监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
一、受理控告、检举的概念
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控告、检举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控告、检举的内容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控告、检举所涉及的人和事,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受理控告、检举的主要工作和程序
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的处理。
(一)办信、接访与接听举报电话
1、办信。即办理群众来信,是指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来信进行处理的过程。办信的基本要求是:及时拆封,仔细阅信,逐件认真登记,妥善处理。
2、接访。即接待群众来访,是监察机关直接听取来访人反映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接访的程序包括登记、接谈、归口处理。
3、接听举报电话。这是监察机关从电话中听取举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过程。接听电话举报,应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询问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二)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的处理。
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的工作部门应根据控告、检举的内容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确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
受理是指监察机关按照其职权,承认检举、控告和有效性,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接受和处理的行为。
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控告、检举,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转交本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或派驻机构办理。对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纪问题,报经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受理控告、检举的工作部门可以进行初查,直至立案调查;
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对于重要的控告、检举,应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以其他适合的、符合法定的方式处理。
2、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指控告、检举的对象或内容不属于监察机关的业务管辖范围,即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对于不予受理的控告、检举,一般可作如下处理:
(1)告之控告、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其联系受理机关;
(2)对于不予受理的信函,可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回复控告、检举人。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报告有关领导。[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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