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法规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云南省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3 19:47:18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8年5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治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年5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租赁车行和其它小型机动车辆营运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租用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对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治安许可证和治安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昆明市公安局是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政公用、市容、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加强治安防范,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机动车辆营运的单位,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办理治安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建立治保组织或者设置专、兼职治保人员;
  (三)建立治安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驾售人员、租赁车行的经营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从业人员治安合格证》(以下简称治安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办理治安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蓝印户口;无前述户口的,须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有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并由经营单位提供从业担保;
  (三)经机动车辆营运治安培训合格。


第八条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和安全防护装置完好;
  (二)保持营运治安管理标识的完整;
  (三)按期接受治安审验;
  (四)未经申报纳入治安管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五)终止营运,更换、增减车辆,改变车身颜色,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车辆过户,增减经营网点,更改营运路线,更换联系地址的,必须到主管公安机关登记;
  (六)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租赁车车窗上张贴有色膜、反光纸或者悬挂窗帘;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驾售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常识,维护乘车秩序,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安全行车,文明营运;
  (二)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的,应予制止,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上车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营运时携带治安合格证;
  (五)六座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驶出市区营运的,到就近的治安检查站进行登记;
  (六)营运中在车上发生扒窃、斗殴以及其他治安、刑事案件时,应予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拾到乘客遗失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递交公安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八)专线营运的车辆,不得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抢线串线行驶,霸站霸点,强行拉客。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治安许可证、治安合格证。
  禁止利用营运车辆、场(站)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乘客及租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治安管理;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违禁物品乘车;
  (三)不得损坏机动车辆营运治安管理标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机动车辆营运行业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做到:
  (一)及时处理营运机动车辆上发生的治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
  (二)遇有机动车辆营运单位以及驾售人员的报警求助时,及时处置、救援;
  (三)对符合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条件申办治安许可证、治安合格证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告知申办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指导、帮助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对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规定,无治安许可证营业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的,责令停业。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无治安合格证从业的,责令停止从业,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第(一)、(二)、(六)、(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处罚后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

第八条 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具体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予以警告。
  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 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 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 第(六)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 第(七)项规定的,向其追缴遗失财物;拒不交出的,除强行追缴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财物价值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治安合格证15至30日。
  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 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引发治安事件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情节暂扣3个月以下治安许可证或者治安合格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或者治安合格证。


第二十条对罚款超过2000元,以及吊销治安许可证、治安合格证和责令停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罚款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当场收缴的以外,实行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履行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职责时,如有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 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如确实需要整容,你仍应当支付医疗费用,该医疗费用指给受害人医治病情所必须花费的费用,如对方在医院花费的费用明显扩大了损失,对于扩大损失的医疗费用可以不予赔偿,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空挂床在医院而没有任何药物治疗。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您的行为可能不被视为互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殴通常指双方都有攻击行为。您的行为主要是防御和保持距离,而非主动攻击。若被错误认定,可能导致不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2小时前
报警后,警方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您的报案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警方会收集证据,包括您提供的诈骗资料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需视情况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满两岁的子女,若父母协商不成,法院将按最有利于子女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针对店铺老板突然拒绝支付底薪的情况,你可以首先与老板进行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店铺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欠条可能无效,可申请撤销。若被借名人以欺诈手段迫使借名人写下欠条,违背真实意愿,此欠条可撤销。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财产权益受损,影响房产过户等后续事宜。依据《民法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失业金显示十月份止可能意味着领取期限结束。根据失业保险规定,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相关。若已领满规定月份,则不再发放。若未到期却停发,需及时咨询。分析:失业金的领取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被同事泼酒到脸上,可协商或投诉处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有权与酒店协商赔偿,或通过消费者投诉热线等途径投诉。如情况严重,不及时处理可能影响个人声誉和心理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可以申请廉租房。孩子父亲去世,若家庭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可申请。法律上,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申请关键。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住房面积小,可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