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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解读第1条证券法立法宗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02:3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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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解读证券法第1条证券法立法宗旨。证券法从出台到现在,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在不同时期,证券法进行修改,是为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法条内...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1条证券法立法宗旨。证券法从出台到现在,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在不同时期,证券法进行修改,是为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6年。在此期间,为了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新时期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4年后,对证券法的一次重大修改。由于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正的方式,而是采取了重新修的方式。

  证券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377家,内地公司境外上市已达111家,总股本约7600亿股,总市值约33,450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7200多万户。从1991年到2004年,我国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累积筹资11,600多亿元。与此同时,我国的基金业也得到快速发展,截止到2005年3月底,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5家,基金规模达到4300亿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中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明显地暴露出来:一是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二是部分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三是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手段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四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五是缺乏创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手脚。现行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经过调查研究,对现行证券法作了全面修改,并于2005年4月24日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及证券业各有关机构征求意见。同时,会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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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法,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新时期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总纲,其立法宗旨是:

  1、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主体为筹集建设资金或经营资本,向投资者签发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将投资者手中的闲置资金转化为建设资金或经营资本的行为。证券交易是指对已依法发行的证券的转让或买卖。证券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投资者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鉴于由证券发行和交易产生的发行主体、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到证券持有者权利义务的设定、转移和市场秩序,同时关系到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积极成果,必须予以规范。为此,本法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对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保荐制度、承销制度、信息预披露制度、证券上市交易制度、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禁止的交易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超常规发展,投资人队伍不断扩大,其中,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他们缺少必要的资金,没有证券投资经验,出于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预期,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投资于证券市场,期望保值增值,从中获取合理的收益。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但却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是养育证券市场的沃土,需要细心呵护。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起步晚,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结构还不完整,市场投机性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非法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很普遍。历史和实践证明,证券市场要发展,必须取信于投资者,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法规定,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独立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人其自有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的证券交易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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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要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作保障,而良好的经济秩序的建立,一方面要靠国家立法和执法来保障,另一方面也要靠全体公民、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来实现。即利用法律机制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证券法的修订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证券知识读本》一书的批示中指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有证券市场。建立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我国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上述立法宗旨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是统帅本法的灵魂,本法其他各项规范都是为实现这一宗旨服务的。认真领会本法立法宗旨,即可掌握解读本法各项规范的钥匙,为落实本法各项规范,实现本法立法宗旨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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