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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8:4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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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52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1]52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新股上市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包括配股和增发)申请文件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申请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必备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应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文件以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文件两个部分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人按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有关文件后发行人整套申请文件均可供投资者查阅中国证监会鼓励发行人通过网站披露不要求公开披露其他文件


第五条 本准则规定须报送申报材料是对发行申请文件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要求提供某些材料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视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第六条 发行申请文件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材料和所出具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确保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对其出具专业报告或意见纳入招股文件应提供同意函


第八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履行其对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控制义务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内核意见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其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义务


第十条 发行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报送原件在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书面文件份数补交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发行申请文件原件文件均应为原始文本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始文本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始文体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真实性


第十二条 发行申请文件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三条 发行申请文件封面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或增发)申请文件字样侧面应标注XXX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或增发)申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扉页应附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发行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 申请文件中页码必须与目录中页码相符页码标注举例如第四章4-1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法律意见书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同时发行人应报一份相应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文件
  第一章 本次配股/增发招股文件
  1-1招股说明书(配股或增发)
  1-1-1招股说明书(配股或增发)(申报稿)
  1-1-2附录一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全文(如有)
  1-1-3附录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提供模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重组进入发行人相关资产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
  1-1-4附录三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说明(如有)
  1-1-5附录四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补充意见(如有)
  1-2发行公告(适用于增发)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文件
  第二章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配股/增发文件
  2-1主承销商推荐函
  2-2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2-3本次配股/增发申请文件核对表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配股/增发文件
  3-1法律意见书
  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配股/增发申请与授权文件
  4-1 发行人关于本次配股/增发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4-3董事会决议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复印件)
  4-4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4-5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复印件)
  第五章 关于本次配股/增发募集资金运用文件
  5-1本次配股/增发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5-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项目立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等)批文(参考文件)
  5-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财务报告(如有)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涉及发行人收购资产)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6-2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购入资产原始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6-3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6-4检查中发现问题发行人整改报告
  6-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6-6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6-7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适用于增发)
  6-8主承销商承诺函(适用于增发)
  6-9发行人承诺函(适用于增发)
  6-10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复印件)
  6-11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12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证书(由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复印件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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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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