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分配应体现承包权权益
导读:
征地补偿主要是对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两个权利人农用地预期收益损失的补偿。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遭受的农用地预期收益损失最大,不仅损失了已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预先交纳的剩余年期承包费,还会失去相当大的一笔剩余年期农用地预期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理应得到多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征地补偿,应该实行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至于两个权益的征地补偿分配比重,在承包农户的全部土地被征收的条件下,建议将 30年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征地补偿中的分配比重确定为 75%或 80%,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分配比重确定为 25%或 20%。
为了避免分配的随意性,应改进征地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式: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被征地农户的代表组成征地补偿分配小组,在市、县有关部门监督下,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被征地农户参加的会议,或者将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在村委会公示,广泛征询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意见;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代表和各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上签字,以示确认,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将征地补偿费落实到集体和每个被征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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