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挪用800万征地补偿款庭上辩称想为村里谋福利
导读:
2007年,因六环路工程丰台段征用该村土地,丰台区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甲方和乙方该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六环路工程(丰台区段)征地补偿协议》,联合公司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余万元。2008年,某建材公司的经理付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100万元。杨某经过再三考虑,将征地补偿款借给了付某,并约定了一年3%的利息。后杨某又以公司股东都是村民,年底要给村民分红等理由先后向杨某借款350万元。事发前,付某已经将450万元全部还清,并按照约定支付了13.5万元的利息。
2008年,与杨某相识七年的朋友刘某也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某开口借150万,“为了给村里谋点利,把死钱变成活钱,我就借给他了,一年6%的利息,期限一年”,庭上,杨某说道。2009年,杨某又借给刘某200万元。后来当有关部门调查时,在杨某的催促下,刘某将钱款全部还清,但是因为借款时间未到,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利息。“你从中得到好处了吗?”,杨某的辩护人问道,“没有,只是收过刘某给的烟和酒”,杨某回答道。
走进法庭时,看见旁听席上坐着的家属,杨某冲他们笑了笑。庭上,杨某表示认罪。“我就是想给村里谋点利益,把死钱变成活钱”,杨某反复强调道。杨某的辩护人认为,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挪用公款350万给刘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450万这起存在异议,450万这起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也没有因此获得利益,因此不构成犯罪,只是犯错误,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另外,被告人杨某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且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巨款追回,挽回了损失,因此希望合议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处罚。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挪用公款450万这起事实中,如果被告人谋取了利益,那么就是触犯了其他罪名;挪用公款罪惩罚的是公款私用的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是构成该罪的要件;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相关情况,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借款给付某的借条并未加盖村委会公章,只有被告人个人签名,被告人杨某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出借,用于两个企业的经营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我不应该犯这些错误,后半辈子就这么毁了,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会记一辈子”,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杨某抹着眼泪说道。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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