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程序 > 项目征地程序 >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18:05:09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用二、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47、59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6条;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34、49条;4、国函[1999]1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用

  二、项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47、59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6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34、49条;

  4、国函[1999]1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5、豫国土资发[2000]3号《省厅转发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申报材料:

  (一)城市分批次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收)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

  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6、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房地产用地的应附房地产开发用地说明材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7、补充耕地的有关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或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

  8、市、县人民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9、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及说明(或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

  10、征地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

  11、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5、市、县级城镇规模控制图(盖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项目申请表(由用地单位填写并盖章);

  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6、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7、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它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由用地单位提供);

  9、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它设计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由用地单位提供);

  10、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需附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同意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意见或压覆矿床评估报告(由用地单位提供);

  11、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由用地单位提供);

  12、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

  13、征地听证材料(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

  14、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6、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7、补充耕地位置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8、县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19、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调整方案、报告及调整前、后的局部复印件或者图纸(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的说明(由用地单位提供);

  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不附图。尚未制定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设计单位要出具工程是否集约合理用地的说明。

  21、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需附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等。

  以上资料,报省政府审批需3套,报国务院审批需5套。

  (三)乡镇建设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用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

  4、县、市政府项目用地说明材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及工业项目使用标准厂房情况等。并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条件以及征用农用地转用批复和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5、征用农用地的要有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占用耕地的应附补充耕地面积验收文件或补充耕地协议;

  6、属于建制镇的要有市、县人民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征地听证材料(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page]

  8、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1、补充耕地位置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2、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以上资料,报省政府审批需3套,报国务院审批需5套。

  (四)农业项目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农业科研、高效农业等项目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报省政府审批的农业项目用地比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目录准备材料,不需要报送建设项目用地以

  四、申请材料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31、43、44、45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0、26条;

  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19、33条;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34、45条;

  5、国函[1999]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6、豫国土资发[2000]3号《省厅转发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7、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12月1日出台的《关于到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

  8、平国土资[2003]48号《依法行政审批项目集体会审决策规定(试行)》;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签审—办结—上报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4946381

  科室电话:2983531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建好房屋后出售需要注意的:注意:(1)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且满五年才能免营业税;(2)买方是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以自己制定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该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该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确认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缴纳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5、公证费最高300元
  •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数额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关于拆迁补偿,建议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一般拆迁的纠纷不外乎是拆迁赔偿款的分配或者产权置换问题的纠纷,总体来说拆迁补偿金额不少,因拆迁补偿利益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也不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6分钟前
你好,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做判断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6分钟前
征地补偿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你好需要依据拆迁协议、拆迁公告和被拆迁房屋产权等情况来确定。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业主权益被物业侵害的,可以找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或房管局投诉。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管局应当在接受到投诉后,积极协商和处理,尽可能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为业主提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你要问办案单位如何解决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行政处罚违法的认定包括:1、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