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以西方办法解决中国农村征地补偿费问题
导读:
许多研究人员都认为,为了解决我国征用农村土地补偿费偏低不合理的问题,应该依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设计方案,学习西方一些国家的以土地的市场价为基础的计付办法计付。西方一些国家用地补偿分两种,一种是国家需要土地的征用补偿,它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付补偿费,另一种是社会市场交易中自己形成的补偿即出售所得金。
我认为,以西方国家的征地补偿办法来解决中国农村的征地补偿问题,是不切合中国实情的设想和要求。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以“圈地运动”为代表的疯狂掠夺和残酷剥削的初期发展过程,已经进入了发达的经济阶段,与自身相适应的“工业-商业-农业-土地-人口”结构关系已经形成。在这种阶段,国家有经济能力对征用土地以市场价格计付补偿费(国家征用的土地毕竟是少量的),工商业用地也不会是大规模的,再加上健全的法制,不会形成像中国目前这样的伴着大量投机、腐败等对农民形成严重侵犯、损害利益的不正常的用地运动的。而我们中国,由于近百年的特殊的历史原因,特别是解放后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工业-商业-农业-土地”结构关系极不合理,与社会自身发展应有的要求相距甚远。现在,我们处于迅速大规模发展以工商业经济为主的时期,国家也要为发展经济做好铺建道路等基础性的服务,这都需要大规模的用地,如果以市场价计付土地补偿费,对于国家财政恐怕是不堪之负担,必将反过来影响基础建设的速度,从而影响我国的发展速度,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对于土地所有者和投资者来说,高额的市场价将会使他们避开政府而一拍即合,自由买卖,不顾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政府的用地规划,非法用地将大量出现,(这在现在已有,主要是买地建房)那又是国家和整个社会的灾难。
其次,西方的土地补偿办法是建立在土地的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我国要以市场价计付土地补偿费,就要变土地公有制为私有制。(即使保持私有制,在政府征地后以市场价为基础计付给农民,也是实质上变成私有制了,而这,仍将带来上段所言的不良后果)可是,我国的土地是不能变为私有制的。
搞土地私有制,必然要按市场价计付土地补偿费,这至少导致两个可以预见的后果。一是被征地农民一夜之间暴富。由于全国各地用地规模较大,将产生的暴富农民数量是不少的。这就造成贫富差距极大,两极分化。更且,同一村组的都会形成一部分上天堂一部分在人间的残酷现实,因为政府对征地补偿费与承包地的分配关系没有规定,有的村组是以“谁的承包地谁得补偿费”方式分配的,有的是以每次的征地补偿费都按照集体人口平均分的。二是避开政府批准的不法用地大量产生,政府无法控制,卖地者暴富;未卖地者陷入相对贫困,并且也将变为绝对贫困。
搞土地私有化,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我国当代的改革,从深远的历史来看,实质上就是要将一个小农状态的社会变为现代化社会。中国与西方发展水平差距太大,且又处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几百年前的那种各国较为封闭发展的状态一去不复返,已不能够走西方的经过资本家个人自身“奋斗”客观上带来的强国之路,必须走全民族成员凝心聚力、共同发展的强国之路,否则难以抗拒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和控制,政府通过掌握最基本的自然资源等调控社会,使全民族成员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就成为必须。这也是我国为什么必须走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道路的世界历史的根因。我国的国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一切制度都必须为最广大的人民谋利益,符合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离开了这一点,搞土地私有化,导致两极分化,中华民族将失去凝聚力,从而沦为强国的附庸,成为为强国创造和输送财富的的奴国。
正是主要基于这一宏观、长远的认识,我提出我国农村土地应该实行所有权国有化、经营权私有化的改革思路。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征地只就土地的未来收益进行补偿。 简述如下:
我国人均寿命已超过七十岁,可用略大于人均寿命的年龄(如85岁)减去经营权人即被征地者的现有年龄,再乘以亩产值,存入银行。比如,该经营权人是45岁,被征地是1亩,假设亩产值(含投入的资金、劳力等成本)是每年1200元,则他所得的补偿费是:补偿费=1200元×(85-45)(存入银行)。存入资金是48000元,假设利息是2‰,则年利息就获得了1152元,这个利息收益就远大于土地的年收益了(因为这是没有投入资金、劳力等成本的无本之利)。以后,被征地者按时提取固定数额的钱供生活所用。对于年老者,可以不按照上述公式,而从一定的年岁起按年拿取补偿金,直至终了。失地者依然获得土地收益。这样计算,操作简便快捷,几乎每个农民自己都能站在那儿算出来;道理明白之至,农民会认为是公平合理而接受的,也决不会担心有亏吃的。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经营权私有化好处很多,这里仅顺着上文所言谈相关的益处,其他的可参阅我的网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耕地征用补偿费怎样计付才是合理的》等。
1土地国有,政府征用土地,就不需要向农民支付土地价值款,只要计付土地的未来收益就可以了。由于土地的未来收益差别不大,且与地理位置基本无关,农民得到的补偿就是平等的;特别的是,这笔补偿费是存入银行的,只能按期提取一定的数额使用,只有存款人获得足以生活和发展的另外条件时才能允许他随意提取,因此不会因征地补偿费导致贫富差距。(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而以土地市场价为基础计付给农民,就要按照级差地租的理论去计付,那么不仅不同地区的农民得到的补偿费差距太大,就是同一地区的差距也会有天壤之别的,乃至同一村组的也会悬殊甚大。这不仅造成贫富悬殊,更有历史性的不公平不合理:解放后,土地实行公有制,每个农民都对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基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贡献,因此他们有平等获得公有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利益,凭什么让一部分农民在集体土地被征后获益比另一部分农民少呢?不仅是同一村组内,就是全县、全省、全国都是这个道理。依照土地的未来收益计付补偿,就是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经济、生活水平不变,让他们仍然在相同的起点上走向未来,这对所有农民都是公平的。
2土地国有,政府征用土地进行市场交易,卖地款扣除计付给农民的土地未来收益补偿费后都归国家所有。这笔资金,政府用它来发展基础建设,发展公共事业,发展医疗和生活保障事业,,促进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等等,总之,作社会发展和社会调控之用。特别的是,政府为修建道路等公共利益建设征地的支付金额将不会太大。以我的这种补偿办法计算,就目前的稻麦年亩产值1,200元、人均寿命70多岁(粗估被征地者的未来经营时间平均约40年)这些情况来看,亩计土地未来收益费也就是50,000元左右,政府是可以承受的。且土地交易所得资金还可以用来作为这些建设事业的补充。[page]
3土地国有,征地时支付土地的未来收益费,将使土地能够按照政府的规划使用。土地国有,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土地不被经营者私下交易而乱用,而私有则无法控制。相对于土地的市场价而言,土地未来收益补偿费是有限的,它不会激起经营者以纯粹追求巨额金钱而出卖经营权;有钱者也就不会纯粹为了赚得巨额的土地投机利益而去购买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因为这是非法的,征地时只能计付土地的原性质的未来收益费,甚而至于还要因此而被处罚,——除非他购买经营权后仍搞农业。
我们要学习西方,但是,涉及到大是大非的根本性问题,我们还是要从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历史发展所形成的特殊国情出发,从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成为世界历史中的中国这个位置出发,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莫要唯西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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