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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30 14:5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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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进行土地确权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进行流转,因此就出现了承包者、承包地这样的新名词,所谓的承包地指的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本集体组织的农村土地,并且能够获得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和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权利,那么,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呢?这个问题由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做一个简单回答。

  在进行土地确权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进行流转,因此就出现了承包者、承包地这样的新名词,所谓的承包地指的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本集体组织的农村土地,并且能够获得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和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权利,那么,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呢?这个问题由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做一个简单回答。

  一、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

  征收农村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费涉及两个大的问题,一是征收程序及征收补偿费的确定,二是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因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式,一是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征地补偿费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青苗补偿费,二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是安置补偿费,四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配各相应的所有权人。安置补偿费是对因征收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补偿费应分配给放弃统一安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其权利的确立以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承包合同为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的,以第一轮和第二轮承包时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而不是以登记为取得要件。

  三、特殊情况承包地说明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而失去或部失去承包土地,又放弃安置补偿费,要求继续承包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此程序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此种情况,原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会发生变更。其中承包合同如果约定了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法律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规定非常严格,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发包人在承包期内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即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发生弃耕、撂荒的情况,发包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收回承包地,承包人依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当然承包-方将承包地弃耕、撂荒二年以上,发包-方告知承包-方后,可以组织代耕,代耕期为三年,在代耕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需要以调解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农业的发展,稳定农村地区的生产关系,维护承包者的切身权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做的简单说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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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看当地的土地补偿方案,看是否有相关时间等条件的限制。
  •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补偿标准: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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