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可以分配的法律依据
导读: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从法律上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有了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依据这一规定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并不的用于村民分配。对此村民意见较大,国务院考虑土地补偿费主要是解决农户的生产、生活所需。因此,通过决定的方式对封锁几十年的土地补偿费用途问题给与解冻。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经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但是还有大部分省市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或法规。村民正视目以待。
作者: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闫凤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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