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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可拒绝交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2:41:38 人浏览

导读: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部门了解到,《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据介绍,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部门了解到,《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据介绍,《办法》规定: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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