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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2010]127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7:15:19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09]291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拆迁补偿后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09]291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拆迁补偿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地块范围:该地块位于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号街。具体范围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查询。
  联系人:史俊涛; 联系电话:52883378
  特此公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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