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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的“脸和应急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4 23:4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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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起骗子,无不深恶痛绝。近年来,不少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被骗的经历。在商场上,大到骗钱、骗物、骗合同,小到骗吃、骗喝、骗样品,骗子简直成了泻地水银、无孔不入。所谓骗,就是利用假的东西,诱惑别人,从而得到利益的行为。骗的行为比起偷盗、抢窃

提起骗子,无不深恶痛绝。近年来,不少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被骗的经历。在商场上,大到骗钱、骗物、骗合同,小到骗吃、骗喝、骗样品,骗子简直成了泻地水银、无孔不入。所谓骗,就是利用假的东西,诱惑别人,从而得到利益的行为。骗的行为比起偷盗、抢窃的行为更隐蔽、更狡猾、更具欺骗性。由于人们受骗之后往往就会加强戒备,骗子为了其行骗成功,也在不断地研究新情况、变换新手法。因而使受骗者连续受骗而仍不觉悟。

从商场上来说,骗子的嘴脸虽然是多种多样而且又是千变万化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能够“想你所想、急你所急”。你创业需要资金或企业资金紧张吗?你有一批商品找不到销路吗?你遇到什么麻烦找不着“靠山”吗?你想发财找不到门路吗?你想……骗子都能帮你办成。而且说得头头是道让你深信不疑。更为高明一点的骗子不但说得天花乱坠,如果看你是条“大鱼”,往往还会先给你一点“甜头”尝尝。以便让你“奋不顾身”地去受骗。随着形势的发展,骗术也越来越高。什么“潜伏骗”、“连环骗”等等曾出不穷。有时你被骗了还不知道骗子是谁。同时,骗子有时是“抓大放小”,有时是“即抓西瓜也抓芝麻”。甚至连一顿饭、几包烟或一点样品也不肯放过。

骗子其实也分几类:一种是“出山”的目的就是骗。把“骗”作为他的起步和归宿。一种是事业遇到挫折,去偷去抢放不下“架子”而又有点“知本”而开始行骗;还有一种是被骗之后采取“王八骗我我骗鳖”的心态而行骗。加之行骗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打击和惩罚,使骗子行骗有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骗子们就“不骗白不骗、骗了也白骗”了。

作为企业,要想在经营管理中不因受骗而蒙受损失,就要提高识别骗子的能力和水平。笔者在这方面也交过不少的“学费”。痛定思痛,也找到了一些受骗的教训。

一,凡是骗子,而又是单独行骗者,往往是先给你“套近乎”。进而对你过分地热情。凡是这样的“见面熟”而又有超乎寻常的热情者往往都有一定的目的。因为“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二,凡是骗子,要把你作为“猎物”的时候,往往把你非常难办的事情说得非常容易。甚至他的举手之劳就能解决你天大的难题。一旦你有了“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觉时,离受骗就不远了。当你暗暗感到欣喜的时候,往往是你应该提高警惕的时候了。

三,骗子之中,相当一部分是靠嘴成功的。多数都有一付能把稻草说成金条的嘴巴。而且能够根据你的情绪变化“随机应变信如神”。他所说的东西叫你感到比真的还真。这时,你就要提高警觉。因为凡是真的东西都有疵点,而假的东西往往能说得完美无缺。真的鲜花往往只能开上一季,而假花则是四季常开。

四,骗子的惯用手法就是让你用很少的付出就能得到意想不到的利益。总是在给你灌输“吃小亏占大便宜”,“过了这个村就找不到这个店”的思想。当你感到是一个难得的机遇的时候,你最好想一想“天上不会掉馅饼”和“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名言。俗话说:“想享福、必受罪,想占便宜必吃亏,胡思乱想,耽误瞌睡”。受骗往往是想得到意外的收获而开始的。

五,记得哪位名人说过,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得到利益。尤其是在商场上,人们的各种活动都是和利益息息相关的。即使是正常的商人,为了取得他最大的利益,也会进行必要的包装甚至伪装。有人说:“百分之百地相信一个政治家的话必受其害,百分之百相信一个商人的话必损其利”。这话听起来有点刻薄,细细品味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所以,在商场上交往时,要按照他老人家教导:多问几个为什么。这不能不说是防止上当受骗的至理名言。 [page]

六,防骗的最好对策除了识别骗子之外,还要加强自身的防骗能力。常言说,苍蝇不钉无缝的鸡蛋。消除非分之想,不贪意外之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要自身能够“坚壁清野”,再高明的骗术也就无奈我何了。

常言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鉴于当前的社会状况,要想免于上当受骗的损害,一要提高识别骗子的水平,二要加强自身防骗的能力。

为了净化社会和市场环境,企业和产品的包装不要成了刻意的伪装;营销的策划不要成了欺骗的谋划。环境需要净化,人们呼唤诚信。一个人靠欺骗不会永远得逞;一个企业靠欺骗不会兴旺发达;一个国家靠欺骗不会繁荣昌盛。即使是一时得利,久了也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走黑道走得多了是会遇到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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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所谓“人身”,具体实义是指人的生理性身体,包括人的生命,它与“人格”在语义上存在严格的性质区别。2、所谓“攻击”,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动作行为,把它代替“诽谤、抨击”显然是一种过度诠释。也就是说人身攻击与生命威胁是同等性质,完全不同于人格侮辱、人格诽谤。3、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3、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 你好,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事故责任书为准。具体认定办法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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