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皇后”的诈骗伎俩=吹捧+包装
导读:
一个53岁、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退休工人于湖,被人誉为“金融皇后”、“股神”,在7年时间里,以代人投资股票、期货为名,骗取钱财1600余万元。且看——
2003年春节后,白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于湖。当时,在场的人称于湖为于总,说于总做证券投资、个人理财非常成功,好几百个股民都受益了。
次日,白某和妻子被邀请到于湖家作客。于给他们播放了自己在中央电视台梅地亚中心举办的51岁生日庆典的光盘。庆典上,在场的股民们都在夸于湖是金融业的雷锋,是活菩萨
白某就问于湖如何操盘。于湖说:“我能一周赚一辆桑塔纳,十余天赚一栋楼房,回报率很高,帮了不少下岗职工、老头、老太太。”
心动之下,尤其是在得到保本且每月还有1%利息的承诺之后,白某陆续将妻子下岗买断工龄的5万元,及家里其他人的5万元,交给了于湖打理。但是,除了中间收到的7500元的利息之外,其余9万多元均打了水漂。与白某有着类似经历的,还有180多人,其中,既有下岗工人,也有银行职员,还有大学生、教授。
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自1997年至2003年12月被抓获,于湖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允诺集资无风险、给付高额回报等方法,共骗取集资款1600余万元。但到目前为止,经追缴回来的不到270万元。
◆自我吹捧+善于包装
1996年,退休回家的于湖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于湖便对别人讲,自己炒股能挣钱。渐渐地,开始有亲戚、朋友将钱交给她,委托她炒股。刚开始,于湖给别人支付的利息达到30%至50%。一传十、十传百,找于湖的人越来越多。
于湖常讲,“在股市、期货领域,十个人做,八个赔,一个平,一个挣,我就是那个极具天赋而不败的挣钱的人,我现在的钱几辈子也花不完。”
她吹嘘说,“我上边有信息,可以知道何种股票升值,一年可得12%的利息,要是投资100万元,年利息可得15%。”
她还说,“你们把钱放到我这里,不用你们自己去炒股,你们炒不好就把钱赔进股市了,我公司有高手运作,你们在家等着拿利息。有很多从股市撤出来的人将钱存在我这里,我用两年就给他们补回来了。”
除了能说会道、善于自我吹捧,于湖非常善于给自己包装:
——凡初次与潜在的“客户”接触,于湖都会请别人观赏前面提到的那段生日录像。这段录像,不仅地点精心选择在中央电视台的梅地亚中心,而且还是请北京电视台的专业人士摄制的。
——只有初中文化的于湖,却自称在大学学的金融,成绩很突出。此外,她向别人出示的身份是“北京市腾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说到这个财务经理的由来,也颇见于湖所下的功夫。经别人介绍,于湖认识了腾源投资的法人李某,于让李给自己安排个职务,李碍于中间人的面子,给了于一个财务经理的任命,后来发现于湖对这方面根本不懂。
——最重要的一点,于湖给别人塑造出一种“自己说话算数,讲诚信”的形象。即便在法庭宣判结束接受记者采访时,于湖还坚称,因为“自己很诚信,别人才主动把钱交给我”。
2002年11月5日,王某给了于湖11万元。12月5日,于湖便支付其第一笔利息1.1万元,王某觉得于湖说话算数,更坚定了委托其理财的想法。据于湖自己讲,哪怕是100元的利息,无论委托人住哪儿,自己都会按时送上门,连她的司机都觉得,为这点钱跑一趟实在不值,连油钱都不够。
但是,在这所谓“诚信”的背后,其实是于湖“拆东墙补西墙”的“乾坤大挪移”手法。 [page]
据于自己交待,从2000年开始,她收了近2000万元,主要是用于周转利息,真正投资股票、期货的只有115万元。还有一部分资金作为付给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用于度假等开销。
于湖的司机称,在给她开车期间,发现于从来没有去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他们这些人每天就是聊天,聊到中午就去吃饭,吃完饭就散了,我感觉很奇怪,人家把钱送到于湖那里,也没见于湖干过什么。”
此外,受害人追求高利回报的贪欲,亦是助长于湖骗术不可或缺的催化剂。有的人甚至说过,只要有高利息,并不会在乎于湖拿钱是去炒股,还是去干别的什么。
◆集资诈骗?非法吸存?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集资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惩处。
法庭判决于湖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结束后,于湖向记者表示:“我已经决定上诉,我不认为我犯了集资诈骗,我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存款。”
于湖的辩护律师宣东、康宁认为,于湖按照允诺的回报率向投资者付息,没有欺骗投资者,虽然其向投资者作出集资无风险的保证,但不能据此认定于湖是欺骗投资者;2001年下半年后,于湖没有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股市,是由于股市低迷,指控于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于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专家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专家指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而集资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所存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资诈骗案件是以先偿还本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但仍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至于此案如何定性,专家认为,还要看二审的情形,以及于湖能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广告宣传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电商购物平台的广告、电视广告以及各大APP的开屏广告等各种各样的宣传方式。有些商家虚构事实、夸大或者隐藏真相
我国刑法中没有非法融资罪,非法融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两种罪名都是没有死刑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非法融资的行为人被判刑之后,其债务仍然应当进行偿还;被判处刑事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或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或为减少投资风险,借助于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经营
贸易融资的表现形式是进口押汇、限额内透支、进口代付、远期信用证、出口托收押汇、出口保理押汇、进口托收押汇。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
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合同进行续约,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
个人进行证券融资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年满18周岁;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具有收入来源和可支配财产;一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