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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余六、迎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再次招标公告(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2 13:0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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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皖水招公告〔2008〕432号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受肥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人)委托,对肥东县余六、迎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再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一、工程概况余六水库位于安徽省肥东县陈集乡余六村境内,
皖水招公告〔2008〕432 号


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受肥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人)委托,对肥东县余六、迎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再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工程概况
余六水库位于安徽省肥东县陈集乡余六村境内,属淮河流域池河水系,流域控制面积12.8km2,总库容464万m3;迎春水库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桥安村境内,属长江流域南淝河水系,流域控制面积4.1km2,总库容104万m3。水库工程规模均为小(1)型,枢纽工程等别均为Ⅳ等,永久性水工主要建筑物级别均为4级。
二、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分2个标段,具体如下:
建设监理1标: 肥东县余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编号:FDSK-YL-JL。
建设监理2标: 肥东县迎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编号:FDSK-YC-JL。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四、 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工作
1、2008年11月2日至2008年11月6日上午8:00-11:30和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在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曙光路1号,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楼),出售招标文件。建设监理标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壹仟元整(含图纸)(¥1000元),售后不退。
2、 购买招标文件须出示以下材料:(1)个人身份证;(2)单位介绍信;(3)资质证书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5)其它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材料;(6)提交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信用档案基础资料(已提交的,不再提交)。信用档案基础资料需采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或excel)两种形式,具体内容及信用档案表格可从安徽省水利信息网基本建设处网页下载,地址为:http://www.ahsl.gov.cn/jbjs/.各潜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基础资料的纸质文本在购买标书时提供给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文本发至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邮箱:chutao@ah.gov.cn。其中(3)、(4)两项须核验原件,所有出示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肥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店埠镇人民路15号
联 系 人:韦秀和
电 话:0551-7719477
传 真:0551-7719477
招标代理人: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曙光路1号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楼
代 理 人: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曙光路1号 (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楼)
邮 编:230022
联 系 人: 茆荣珍
电 话:0551--2167276 /2167047
传 真:0551—2167276/3665357
E—mail: mrz7219@sina.com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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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控制其准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三、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一、双方责任(一)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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