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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制作招标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14:5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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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皖水招公告〔2007〕370号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受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人)委托,对宣城市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制作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一、工程概况:宣城市宣州区平垸行洪巩
皖水招公告〔2007〕370号


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受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人)委托,对宣城市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制作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工程概况:
宣城市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已由省水利厅皖水基[2007]168号文批复,主要实施内容有大金山圩、小金山圩、长兴圩、杨星圩和周村圩分别新建进退洪闸(合建)一座;拆除重建大金山圩排涝站一座;对小金山圩、长兴圩、杨星圩和周村圩排涝站进行影响处理等。
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建设管理处为该工程的项目法人。
二、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分3个标段,具体如下:
1标:大金山圩、小金山圩、长兴圩、杨星圩和周村圩进退洪闸以及泵站金属结构制作。主要内容:7扇闸门及埋件,7台手电两用螺杆机,2扇拦污栅及埋件。
2标:大金山圩、杨星圩和周村圩排涝站水泵、电机采购。主要内容:大金山圩500ZLB-4立式轴流泵2台,YL280S-6 N=45kW立式异步电机2台;杨星圩 400HW-7 卧式混流泵1台,Y280S-8 N=37kW异步电机1台;周村圩500HW-6 卧式混流泵2台,Y315M-10 N=55kW异步电机2台等。
3标:大金山圩、杨星圩和周村圩排涝站电气设备采购。主要内容:变压器3台(S9-160/10 10±5%/0.4kV、S9-125/10 10±5%/0.4kV、S9-80/10 10±5%/0.4kV各1台);GCS型低压配电屏5块;XL-3-2型配电箱6只;RW4-10(F)跌落式熔断器9只;Y5CS1-12.7/45避雷器9只。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金属结构制作标投标人须:(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中型及以上平面定轮闸门生产许可证、 “水利系统启闭机产品使用许可证—中型(含中型)以上手电两用固定卷扬式启闭机”证书;(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类似工程经验。
2、水泵、电机及电气设备标投标人须具有:(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生产制作许可证或相应产品3C认证证书,(3)具有同类设备制造业绩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四、 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工作
1、2007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12日上午8:00-11:30和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在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曙光路1号,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楼)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每标段(含图纸)售价壹仟元整(¥1000元)售后不退。
2、 购买招标文件须出示以下材料:(1)个人身份证;(2)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4)资质证书副本(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和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5)其它能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材料;其中(3)、(4)两项须提交原件供查验,所有出示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宣州区平垸行洪巩固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宣城市叠嶂中路84号
联 系 人:张成贵
电 话:0563-3026054
传 真:0563-3023224

代 理 人: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曙光路1号 (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楼)
邮 编:230022
联 系 人: 茆荣珍
电 话:0551--2167276 /2167047
传 真:0551-- 2167276 0551--3665357
E—mail: mrz7219@sina.com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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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一、双方责任(一)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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