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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蒲河校区体育馆灯光、音响工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1 12: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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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标代码:00012010090093安装工程|受辽宁大学的委托,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辽宁大学蒲河校区体育馆灯光、音响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按照规定程序已办理了招标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有资质的法人施工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工程概
招标代码:00012010090093 安装工程|
受辽宁大学的委托,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辽宁大学蒲河校区体育馆灯光、音响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按照规定程序已办理了招标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有资质的法人施工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辽宁大学蒲河校区体育馆灯光、音响工程

2、建设单位:辽宁大学

3、建设地点: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京沈街58号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建筑规模:蒲河校区体育馆总建筑面积16762.5平方米。地上三层,建筑高度27米

6、计划工期: 2010年10月15日开工,2010年12月3日竣工,共计50天(日历日)

7、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8、质量标准:国家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9、招标范围:①、大学生活动中心演出灯光、音响系统、舞台机械幕布系统(台口宽14000㎜,舞台高800㎜,要求三道幕,台口向后排每两米一道幕);②、乒乓球馆、武术馆、健美中心灯光系统;③、训练馆灯光系统。

二、投标资质条件:

① 独立法人资格;

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

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间及拟定开标时间如下:

1、报名时间: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24日 9:00时~16:00时【节假日及午休(11:30-13:00)除外】

2、拟定开标时间:2010年9月17日9:30时

四、报名地点和要求:

1、报名地点: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B区411室)

2、报名要求:

请携带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以上证件复印件投标人须加盖公章。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售价及购买标书时间: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0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7日

六、报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周 卓

联系电话:(024)23241055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辽宁大学

联 系 人:佟 健

联系电话:024-62206681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B区411室

联 系 人: 周 卓

联系电话: 024-23241055

传 真: 024-23229123

邮 编: 110000

E-Mail: LNJSGCZJ@163.COM

2010 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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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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