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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7204道路-松花坝)交通设施设备供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10: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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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7204道路-松花坝)交通设施设备供应、安装(交通信号机、电子警察、监控系统)招标公告项目编号:昆晨晟采[2010]-06-2321.招标条件1.1本招标工程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7204道路-松花坝)交通设施设备供应、安装(交通信号机、电子警察
昆明北京路延长线(7204道路-松花坝)交通设施设备供应、安装(交通信号机、电子警察、监控系统)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昆晨晟采[2010]-06-232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工程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7204道路-松花坝)交通设施设备供应、安装(交通信号机、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已由昆建发[2009]129号、昆建发[2009]604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100%,现决定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北京路延长线南起7204道路与北京路延长线交叉口,终点为北京路延长线与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大波村支线交点。
2.2建设规模:全长3.476km,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7204道路-松花坝)交通信号机、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3工程概算价约310万元,资金来源已落实。
2.4计划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当日起算,总工期25日历天。
2.5招标范围:相关资料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
2.6本工程设一个标段。
2.7质量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A47-2002及符合公安部GA/T496-2004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设施生产能力的生产商或生产商授权的经销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本工程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式
4.1本工程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于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6月7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B区7楼)办理报名事宜并获取招标文件,报名时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经销商还应提供经销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和介绍信署明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代理机构节假日均安排值班人员办理投标报名事宜。
5.2招标文件售价为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另加邮寄费每套100元(人民币),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后1日内以快递方式向投标申请人寄送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0年6月24日上午11时00分,递交地点: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A区8楼)。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招标工程的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A区8楼)开标大厅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7.发布公告媒介
本工程招标公告同时在昆明建设交易网(www.kmctn.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09号
联系电话:0871-4119266
联 系 人:杨工

招标代理机构: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 公 地 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B区7楼
邮 政 编 码:650041
联 系 电 话:(0871)3114082或3114055 转816、817
传 真:(0871)3145686
联 系 人:吕 施(13577189853) 韩 莉(13700664005)来源: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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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所以被撞车辆的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主要看驾驶人是否存在违章停车等其他位置行为。就提问者的问题将由酒驾司机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你好,首先需要看看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以及花费。依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尚未构成犯罪,可由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三、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四、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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