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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给水工程净水厂设备采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4:4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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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标公告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方)受珲春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委托,对其珲春市给水工程净水厂所需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JLCTTC-10ZYHW4074二、招标货物:序号设备内容规
招 标 公 告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方)受珲春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委托,对其珲春市给水工程净水厂所需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JLCTTC-10ZYHW4074
二、招标货物:




序号

设 备 内 容

规格型号


1

水处理设备

详见招标货物及相关要求


2

泵类、阀门类


3

加氯加药设备及化验室设备


4

电气、仪表自动控制设备
(详见第三章招标货物及相关要求)
三、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售价:
有兴趣的合格的投标人请于2010年5月19日—2010年5月25日的上午8:30时至下午4:00时,到吉林省政务大厅(建设大厦)6楼(贵阳街287号)发售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包售价1500元、第二包售价500元人民币,第三包售价500 元人民币,第四包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过期不售。同时须携带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制造厂商授权书原件(非制造商提供)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项目第一包要求投标人具有下列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必须等于或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具有相应设备的生产许可证;
(3)企业已通过DNV ISO9001:2008版的质量体系认证;
(4)企业具有10万吨(或10万吨以上)水厂的供货使用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
2.本次招标项目第二包要求投标人具有下列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必须等于或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本次招标项目第三包要求投标人具有下列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必须等于或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4.本次招标项目第四包要求投标人具有下列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必须等于或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
投标单位应于2010年6月18日10:00时前向招标方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如下:
第一包10万元;第二包5万元;第三包3万元;第四包5万元。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6月18日10:00时(北京时间)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八、开标时间:2010年6月18日10:00时(北京时间)
九、重新开标
1、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2、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十、投标、开标地点:吉林省政务大厅(建设大厦)6楼(贵阳街287号),届时投标单位派被授权代表出席并携带身份证明。
十一、联系方式:
招标人:珲春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地 址:珲春市 地 址:人民大街副54号
邮 编:133300 邮 编:130051
联系人:金寿男 联系人:徐一凤 赵呈天
电 话:0433—7561064 13620710606 电 话:0431-88906266
传 真:0433—7500047 传 真:0431-889062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账 号: 账 号: 61010155260000281来源:吉林省建设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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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被判刑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即可。2、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 合同变更后的效力: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 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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