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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多禾茂乡秀恰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通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2:0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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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黄南州多禾茂乡秀恰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通告(代招标通告)招标编号:青招字2010-085481.招标条件本工程已由黄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黄南州水务局以黄发改字[2010]29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泽库县水务局,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
黄南州多禾茂乡秀恰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通告(代招标通告)
招标编号:青招字2010-08548
1.招标条件
本工程已由黄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黄南州水务局以黄发改字[2010]29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泽库县水务局,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自筹资金,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多禾茂乡秀恰村;
2.2建设内容及规模:截水廊道1座、干支管 9.311Km、100 m3蓄水池1座,阀门井10座、减压井1座、供水点5座,日供水量190.53 m3/d;
2.3计划工期:120天;
2.4标段划分:整体一个标段。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有较好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 各申请人可就上述内容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7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4:30时至17:00时在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6号银龙商务大厦7楼718室持单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3 邮购资格预审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日内寄送。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9月8日上午10:00时前,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6号银龙商务大厦7楼713室。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通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通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泽库县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宁市黄河路36号银龙商务大厦七楼713室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张先生
电 话:0971-6144811
传 真:0971-6138352
邮 编:8100010
电子邮箱:506092347@qq.com
报名地址:西宁市黄河路36号银龙商务大厦七楼718室
报名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971-6127671
开户银行:青海银行营业部
帐 号:400069945805017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来源:青海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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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体工程以外允许分包,在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没有约定的,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一、双方责任(一)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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