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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提前还清贷款,是喜是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03:3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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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级的大学生马上就要毕业了。在毕业的前夕,笔者所在的学校之中,部分曾享受过“助学贷款”帮助的学生都纷纷表示自己的积极性——提前还贷。对于此种现象,叫好者有之,众人认为大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无论是对银行、学校还是个人而言都具有很大的益处。它不仅让银行

  2003级的大学生马上就要毕业了。在毕业的前夕,笔者所在的学校之中,部分曾享受过“助学贷款”帮助的

  学生都纷

  纷表示自己的积极性——提前还贷。对于此种现象,叫好者有之,众人认为大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无论

  是对银行、学校还是个人而言都具有很大的益处。它不仅让银行免去贷款不能收回的担忧,让学校去掉中间人所承担的风险,更使得大学生能够以一种轻松的心态走向社会,并给予世人一个讲“诚信”的形象。有了这些许的益处在里面,得到一片赞誉之声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在笔者看来“提前还贷”这种看似很诚信的现象恰恰说明不诚信现象的存在。

  “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能够顺利上学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它的主要施用对象是家庭经济条件差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对于大多数的贫困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类似“上帝赐予的幸福”的政策。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政策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扭曲。一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本可以承受上大学的巨额费用,但他们却利用地方行政审批上的漏洞,伪造 “三级贫困证明”,拿着这张盖有村(居委会)、乡(镇)、县(市)三级民政部门公章的所谓的证明。来到学校之后,以一种低调的姿态和行头来告诉不明真相的老师,以博取那种心理上的同情。于是,贫困生资格证明加在了他们的身上,既然贫困,那么,助学贷款自然有他们的份。其实,他们身边的人都知道,这些人拿着贷款的钱只是做为购买电子词典、电脑等一系列现代化工具的资金而已,或者是拿着这些钱去显摆、挥霍(美其名曰:超前消费),又或者是拿着这些资金去做自己认为是有利可图的事情。然而,他们在显摆的时候却没有想到,有很多真正的贫困学生因为没有拿到贷款名额而陷入生活困难的景况之中,这种反差,不得不让人想到“公平”这个词汇。商业上还讲究“公平竞争”,那么在高贵的教育面前,在神圣的“象牙塔”里为什么就没有“公平”而言呢?教育上的“公平”到底在那里?在某些学生的欺骗之中吗?在提前还清贷款的所谓的“诚信”之中吗?对此,我无语。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一些学生竟然拿这“助学贷款”去“造”钱。这种种情况是,他们利用自己和所在院系老师的特殊关系取得贷款资格名额,又利用大学生在校期间不用还贷款利息这个优惠条件,把所贷之款存入银行(死期),以达到取得利息的目的。在笔者看来,这种人往往是以那种“商人特有的精明”把国家的政策玩弄于股掌之中,把诚信踩在自己卑微的脚下,真不知他们面对贷款时签下的承诺书有没有一点愧疚感,反正,承诺书对他们而言只是一张纸而已,至于它所发挥的效力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或者真的像多数人说的那样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对于这个问题,也许只有天知、地知、你知、他知,又有谁人不知,只不过只有我们的国家不知而已。

  在贷款之后享受特殊利益的他们,当然不会在毕业之后去还那么高的利息,还因为他们本身就有一次性还清贷款的能力,所以,他们“明智”地选择了提前还清贷款。毕竟,在利用了无息贷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之后,还是把有利息的部分留下来比较好,正所谓“我轻轻地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我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不知道上述情况到底有多少的比率,但这绝对不是个别的现象,倘若如此,对于大学生提前还清贷款这件事情,我们在看到它积极一面的同时,是不是对它的真实性打上一个问号,对他们的贷款本质是不是再认真地审视一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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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p2p借贷提前还款的问题: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提前还款在某些情况下对借款人有利而对贷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许提前还款以及提前还款的条件应予明确规定。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情况。
  •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 1、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会拘留。2、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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