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元借条是婚外情敲诈?法院认定无借贷关系
导读:
原告带着一张百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讨债,被告却声称是被敲诈的。法官一查,发现原告没有固定职业,两年内的银行账户余额从来没超过10万元。那么,她真的借给他100万元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官表示,认定借贷关系,仅凭借条还远远不够。
各有说法
他说自己因婚外情被敲诈,她强调借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
原告黄女士持有一张“借款合同”,显示为2013年7月1日借给刘先生100万元整,约定分6年还清,可以提前还款。黄女士说,刘先生转账10万余元后,就再也没还过一分钱。
借条可是白纸黑字,还有刘先生的亲笔签名。可是,刘先生却说自己并没有借钱,是被黄女士威胁才签的借条。他说,黄女士住的是出租房,没有固定收入,不可能借这么多钱给他,而自己收入稳定,不需要借钱。
既然如此,又是什么原因让他签下百万元借条的呢?据刘先生说,黄女士威胁要将他们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告诉他的妻子和单位,他受到“诈骗勒索”不得不先转了10万余元给对方。
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刘先生请来妻子作证。他的妻子表示,黄女士曾经给她发过短信,丈夫也坦白了,后来还听到丈夫打电话说要“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要再骚扰”等。但是,黄女士却认为,刘太太作为被告的亲属,其证词不可信。她强调,借钱这件事是实实在在发生的。
法官追问
酒店开房只是通宵打牌?做放贷生意却不约定利息?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说法,刘先生向法院申请调查两人在福州入住酒店的记录。法院调查后发现,两人曾3次在福州3家不同的酒店登记入住过。
对此,黄女士的解释是,刘先生约她去福州玩,他们在房间里和其他朋友通宵打牌,在厦门偶尔也会去酒店和朋友一起打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调查了黄女士的经济情况,发现黄女士的确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资产,要求她提交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体现,近两年的账户余额均未超过10万元。而黄女士的说法是,她家里是做放贷生意的,存放有大量的现金,主要是丈夫在做。
法官在看了双方签的那份“借款合同”后,注意到根本没有约定利息,这实在不符合放贷谋利的“规矩”。法官当庭对黄女士的丈夫进行了询问,他说,在起诉前一两个月,妻子才告诉他借出去100万元的事情。
法官又针对借款的细节反复询问黄女士,什么时间借钱?分几次借款?每次借钱是怎么交给刘先生的?利息怎么商量的……几个问题重复追问后,黄女士的回答出现了前后不一致。
判决结果
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转账10万元也无法认定敲诈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刘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当初签订合同以及转账的钱款是被敲诈勒索。但是从黄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也无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
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女士仅有“借款合同”却没有款项支付等其他证据佐证,自身也不具备支付能力,并且在陈述中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甚至矛盾的说法,即使刘先生存在支付款项的行为,也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百万借款是敲诈?一对男女闹上法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街道办的一家福利企业当厂长的小张,近日,找到我,咨询了相关的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是这么一回事,年前我们厂想新上一条生产线,但资金有限,最初是想贷款,但厂房设备抵
核心提示:借条的最长时效是多长?如果欠条上并没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