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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20:34:08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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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下文将会是关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那么下文将会以案例详细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经济在最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致使以有限公司为主的经济主体出现井喷式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结构改革不断加快,部分有限公司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经济模式,不再是投资人的盈利的依托,投资人将放弃不再盈利甚至亏损的有限公司经营主体,那么,投资人将如何处理不再继续经营的有限公司经济主体呢?

  吴某与肖某于2006年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公司经营期间欠李某20万元货款,后因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决定将公司关闭,但未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注销,而对其置之不理。之后,工商局依法吊销A公司的营业执照,但两股东对公司仍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后来李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其20万元的货款,法院经审理判令A公司向李某偿还20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向李某支付任何款项,李某便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A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法院经审查发现A公司财务账簿、相关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财产状况,导致无法清算,故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破产程序。李某无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A公司的股东吴某及肖某告上法庭,以其两人是A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对A公司进行清算,且将公司相关财务账簿等材料遗失,致使A公司不能依法清算存在严重过错,要求两股东承担A公司欠其货款20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庭审中,吴某及肖某对A公司尚欠李某20万元的货款予以认可,但要求两股东为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则有异议,两股东认为,设立公司时,两股东已经依法缴足了认缴的注册资本,现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空,无力支付对外的债务,该债务是公司的债务,并非其股东个人的债务,无需其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股东吴某及肖某,在决定不继续经营A公司时,就应依法注销该公司;特别是工商登记部门依法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后,仍未进行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并导致公司的账本、文件及财产等遗失,致使公司最终无法进行清算,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承担责任。故依法判决吴某及肖某就A公司对李先生所欠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认为,结合上述的案例,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在公司不再或不能继续正常经营时,及时对公司事务进行处理,尽快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的股东及相关的清算义务人;否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将在其过错范围内就公司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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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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