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导读:
核心内容:下文将会是关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那么下文将会以案例详细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经济在最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致使以有限公司为主的经济主体出现井喷式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结构改革不断加快,部分有限公司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经济模式,不再是投资人的盈利的依托,投资人将放弃不再盈利甚至亏损的有限公司经营主体,那么,投资人将如何处理不再继续经营的有限公司经济主体呢?
吴某与肖某于2006年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公司经营期间欠李某20万元货款,后因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决定将公司关闭,但未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注销,而对其置之不理。之后,工商局依法吊销A公司的营业执照,但两股东对公司仍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后来李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其20万元的货款,法院经审理判令A公司向李某偿还20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向李某支付任何款项,李某便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A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法院经审查发现A公司财务账簿、相关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财产状况,导致无法清算,故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破产程序。李某无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A公司的股东吴某及肖某告上法庭,以其两人是A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对A公司进行清算,且将公司相关财务账簿等材料遗失,致使A公司不能依法清算存在严重过错,要求两股东承担A公司欠其货款20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庭审中,吴某及肖某对A公司尚欠李某20万元的货款予以认可,但要求两股东为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则有异议,两股东认为,设立公司时,两股东已经依法缴足了认缴的注册资本,现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空,无力支付对外的债务,该债务是公司的债务,并非其股东个人的债务,无需其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股东吴某及肖某,在决定不继续经营A公司时,就应依法注销该公司;特别是工商登记部门依法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后,仍未进行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并导致公司的账本、文件及财产等遗失,致使公司最终无法进行清算,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承担责任。故依法判决吴某及肖某就A公司对李先生所欠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认为,结合上述的案例,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在公司不再或不能继续正常经营时,及时对公司事务进行处理,尽快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的股东及相关的清算义务人;否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将在其过错范围内就公司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因约定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要在解散公司时进行清算,由特定的清算义务人组织清算,理清债权债务,分配法人财产实现股东以及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那么在清算过程中不履行清
摘要: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
公司通过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资本的积累,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犹如一
囿于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事项的含糊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由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实质上必须造成无法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如何更好的
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安徽晓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应中、徐继功债权纠纷案胜诉核心提示:公司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造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