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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亡,未及时主张债权即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9:3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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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时效是任何一场纠纷的关键点之一,如果时效没有把握好,那么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也就可能会消失。杨先生因为借钱给了任某,任某过世,杨先生却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最终导致了自己的债权时效。案例与问题:2008年10月2日,任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先生借

  核心内容:时效是任何一场纠纷的关键点之一,如果时效没有把握好,那么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也就可能会消失。杨先生因为借钱给了任某,任某过世,杨先生却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最终导致了自己的债权时效。

  案例与问题:

  2008年10月2日,任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先生借款96万元,并给杨先生出具了借据,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0年3月23日,任某去世,在任某丧事办理期间,杨先生按照本地风俗上了200元礼金和花圈一个,随后一直未向任某的继承人主张还款,任某的子女3人分别继承了任某的财产。2012年9月5日,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任某的继承人还款,但任某的子女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杨先生是否可以主张还款?

  杨先生认为,根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杨某不再具有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目的是对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利益的限制和平衡。

  律师解答:

  本案中,杨某在任某死亡后,明知自己的债权实现存在风险,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任某的继承人主张自己的债权,但其一直未向任某的继承人提出还款主张,直至2012年9月5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只需要给对方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另杨先生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如果支持杨某的诉求,势必要牵动任某3名子女的家庭,以及核实各继承人分割财产的数额等,既不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可见,一个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法律也无能为力。综合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个案公平与效率实现以及诉讼时效设立目的,杨先生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据此,杨某应当在2012年3月22日之前起诉才能得到保护,其未在合理期间提出主张,也未提供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的证明,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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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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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一是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二是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 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如下:(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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