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债务
导读:
关于某银行的催收方式是否符合主张权利的要件,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盖章行为能够证明某银行催收的事实,该项事实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虽然没有张某的签字,但上诉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在该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盖章能够证实某银行分别在2002年12月18日、2004年1月10日就13万元借款提出过催还借款的要求,应当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某银行催收不符合主张权利的要件,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主张权利应该由主张的意思表示和意思到达债务人两个要件组成。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意思没有到达债务人,因此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成立。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应适用意思表示主义为宜。虽然我国一直采用意思到达主义,但是这只是一般的规则。就诉讼时效而言,在采用意思到达主义的一般规则之外尚有例外。在债权有效成立、债务人违约或者违反法律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是一种非法行为。如果允许债务人以故意逃避债务的方式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从而消除债务,实际上就是鼓励规避诉讼时效。规避诉讼时效取得经济利益实际上就是因不法行为而获益的情形,应该对其作出否定的评价。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故意逃避债务,举家迁移,使债权人无法向其主张权利,企图避过诉讼时效后,再返回家乡,从而使得债务不再具有可执行性。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案再采取意思到达主义,就会损害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因此,本案应适用意思表示主义,在某银行多次到张某和李某村中积极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案诉讼时效中断。
作者:邱新华 于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本报记者肖婷2007年11月29日,徐某向吉某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吉某现金陆万元整,其中叁万元于2007年12月4日前归还,其余叁万元于2008年5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