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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风险中小心前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4 07:2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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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间借贷:高风险中小心前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同类利率的四倍。那么,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贷方式,人们知道...

  民间借贷:高风险中小心前行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同类利率的四倍。那么,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贷方式,人们知道多少?它和“高利贷”、“地下钱庄”有何不同?

  民间借贷正盛行

  在太原市某公司工作的杨先生既不炒股票,也不买基金,因为他对这些一窍不通。虽然手头上有些积蓄,但钱存在银行里得到的那点利息,实在心有不甘。他的朋友赵先生,为手中的闲钱找到了一个新的去处―――民间借贷,每年光回收利息就有十多万。眼看着朋友们借出去一笔笔钱得到高额利息的回报,怀揣着五十多万元的杨先生,在这股民间借贷的浪潮中跃跃欲试,又担心血本无归。

  平遥一位经常放贷的王先生说:“到目前为止,我借给亲戚朋友的钱将近200万元。现在,我妻子专门替我管着账本,还息期到的时候,她就提醒我该谁还利息了……”

  2004年,王刚(化名)花600万元买下太原市一幼儿园。先期400万的资金是自己的,眼看交款的期限到了,剩下的200万怎么也没着落。他发愁了,因为向银行贷款太难了。这时候,亲戚朋友主动把钱送上门,解了他的燃眉之急。“当然,我付给他们的高利息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王刚告诉记者,他的很多朋友家里都有一二十万元的积蓄,存在银行里,利息却很少,这时候却能拿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

  5月20日,文水一煤矿扩建急需1200万元的资金,如果通过银行贷款,时间长而且手续繁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想到了民间借贷。通过某种关系,煤矿上的负责人联系到了上海某公司,该公司愿意借付给该煤矿1200万元用于扩建,利息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因为借贷数额大,对方提出必须进行公证。在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同志的陪同下,他们对该煤矿进行了考察与手续的核对。只要考察合格,该煤矿就能用此笔钱进行煤矿扩建。

  民间借贷合法吗

  那么,这种手上有钱外借并收取利息的民间借贷合法吗?[page]
  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王??斐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支付的利息往往高出这4倍的要求,尤其在目前贷款难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饥渴已经到了不顾一切的程度。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将“不予保护”。

  由于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民间借贷除了亲戚朋友之间外,一般都要计算利息,且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暗箱如影随形,且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岔子,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

  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张立刚主任从事公证十多年,对民间借贷深有研究。张主任告诉记者:“现在的放贷人都有很深的社会背景,只要敢往外借款,就肯定能收回来,有的地方还成立了专门的讨债公司。但为了资金安全,一定要注意合理规避风险。”

  如何规避大风险

  民间借贷,大多数是基于某种较亲密的社会关系,如亲戚、朋友、同事等,放贷人常常碍于面子,不履行基本的手续,当情况发生变化也未能及时追索。少数放贷人还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轻信,而使自己处于重大不利的状况。如何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王??斐律师结合目前民间借贷中出现和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提醒人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借据要规范。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借钱容易还钱难”,就是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在以后产生纠纷后,法院很难立案。最好能有字据的东西,由放贷方立借据,两人同时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基本条款。例如:青年王某借用其未婚妻杨某4万元钱买了一辆车,当场还给杨某打了欠条。后两人不和分手,杨某决定向王某讨要这笔钱,可王某并不承认,杨某拿出借条一看,原件变成了复印件,原来中间王某把借条给换掉。杨某不服,就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最后鉴定出笔迹确是王某的,但由于杨某没有原件,法院不予立案。

  二、还款也要开收据。

  1998年,陈某借给亲戚赵某6000元现金维修房屋,按双方约定,每月还2000元,三个月还清。在这期间,因为一些琐事两人关系闹僵。第三个月时,陈某再次向赵某催要6000元借款,赵某十分生气,质问陈某不是已经还4000元了吗,为啥还要再还6000元。但陈某硬说赵某没有还他6000元借款。在法庭上,赵某辩称已按约还陈某4000元,仅剩2000元,陈某不该昧着良心再要6000元。但陈某向法庭提交了赵某亲笔所写并按了指印的6000元借款条。赵某不能提供自己已偿还陈某4000元借款的其他任何证据,被依法判令偿还陈某6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本案诉讼费。

  三、借款要有担保。[page]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放贷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四、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即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而放贷人却不闻不问超过两年,该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

  五、借款用途要合法。

  借款人的用途如果不合法,就不能受法律保护,如果放贷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就算双方有借款协议,其借贷关系仍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有可能追究放贷人的责任。

  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张主任告诉记者:“民间借贷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和高利贷有本质的区别,只要利率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合法。而一旦高于,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一旦发生诉讼,能够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但主动来公证的民间借贷与实际发生的量相比之下微乎其微。民间借贷的路,在高风险下小心前行。另外,办理公证的前提是,该借贷关系必须合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老百姓的燃眉之急,也可以活跃市场经济。但是,不合法和盲目的民间借贷则易破坏社会秩序,扰乱金融市场,老百姓在实施民间借贷时,一定要遵守法律,同时,主动进行公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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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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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物仅限于货币,即金钱,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之一种,属于消费借贷的范畴。消费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借用人返还的金钱或实物非原物,而是种类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合同的标志。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要广泛,除此之外,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第20种案由规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包括两项:一是(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将第21种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据此可知,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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