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利息超四倍的民间借贷
导读:
所谓“超四倍”利息即上述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四倍”利息有二种情况:
一、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按此原则处理。
二、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后,又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四倍。自然之债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对此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强制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强制履行。而利息之债不是法律没有规定,其债的 产生应受法律的约束,即为合同之债,不属于自然之债。为此,另一种意见即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就应当返还。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 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法 第111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 倍”。综上,“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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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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