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解读民间借贷合同
导读: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就货币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合同。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公民涉及经营、投资、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增多,民间借贷合同也已越来越多地涉入了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活动,因民间借贷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和诉讼案件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民间借贷合同较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1、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除了满足:当事人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等一般条件以外,还必须满足贷款人已经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货币的条件。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只有当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后,合同始生效。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的同时,特别是在提供大额借款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全其实际提供借款的凭证;贷款人在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时,也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上述凭证,以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生效。
2、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贷款人主张借款利息的,应当以双方有事先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息借款。当然,如果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也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实践中,贷款人以四倍银行利率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同样应当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并不能当然地推定适用此四倍利率的标准。[page]
3、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人们对借贷合同诉讼时效认识和处理错误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此,人们在认识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关键是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的问题。实践中,常见的借款合同有约定还款期的,也有未约定还款期的。对于上述二种不同情况,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也是不同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还款期的,从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就不存在时效的起算节点,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当有证据证明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或者借款人同意归还借款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效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据此,民间借贷合同的贷款人可以根据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借贷债权,可以采取续展借款期限、向借款人主张催款(注意证据保全)、由借款人重新承诺还款时间等方式,以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