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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05:5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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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邹平县某村民委员会于1989年8月1日注册成立色织厂,原告刘某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该厂自1990年11月至1996年11月向原告借款158300元。被告于1998年3月2日在该厂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向县工商局申请注销,县工商局于1998年6月16日将该厂注销,该厂资产由被告接收

  [案情]被告邹平县某村民委员会于1989年8月1日注册成立色织厂,原告刘某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该厂自1990年11月至1996年11月向原告借款158300元。被告于1998年3月2日在该厂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向县工商局申请注销,县工商局于1998年6月16日将该厂注销,该厂资产由被告接收,后被告将该厂财产全部产权转让给他人以折抵其借款。

  [分歧]对于本案由谁清偿债务,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色织厂在注销后,原告应向其所成立的清算小组主张权利,被告作为该厂的开办单位,没有义务向原告清偿债务。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作为原色织厂的开办单位,在申请注销该厂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厂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清算。现被告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未完成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接收了该厂的财产,被告应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但因其将接收的财产擅自处分,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害,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审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所涉案情在公司法实施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对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有权安排和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因此,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根据管理或经营需要决定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情况不断发生,甚至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由于思维和工作模式的惯性,随便注销企业的状况还时有发生。当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出于对法律认识的无知,或因利益驱动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进行清算而去办理注销登记,甚至根本不去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象也屡出不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清算是指企业为了终结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对企业未经清算进行注销的行为,作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但对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有关法律规定却不够全面。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债权人因无法掌握、知道有关注销情况,其债权就极有可能因债务人被注销而化为乌有。

  1992年7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该解释对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撤消后债权人以谁为相对方主张权利做出了规定,解决了诉讼主体即被告问题。虽然债权人可以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相对人主张债权,但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必然要以自己的财产连带清偿被违法注销企业的债务,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被违法注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以所接受的企业财产承担债务;被违法注销企业实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本案情形,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本应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但因其将接收财产擅自处分,致使合法债权受到侵害,故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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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限公司破产,以注册资金为债务赔偿底线,即注册资金额是多少,按照注册资金额赔付债务。2.责任是有限的,那些多出来的债务又债权人自己承担,因为他没有看到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不抵债还要给他投资,如果存在报表作假,那么可以起诉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肯定是由于资不抵债的原因造成的。由于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承4.担有限赔偿,所有的清算都是在公司全部资产这个框架内完成。在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出资人不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需要合伙人按比例继续清偿债务了。5.如果单纯是出资人,公司破产要承担出资受损的责任,如果是经营者,公司破产要承担下岗回家,职业声誉受损的责任。双方对于破产后还欠付的债务都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了。
  • 注销和设立登记相反,设立登记先要去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是需要先注销税务登记再去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具体要看你属于国税局管还是地税局管,或者双方共管户如果是地税局直管户,只需要注销地税的税务登记就可以了。共管户的话两边是可以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主要系统里没有欠税,发票都已经缴销了或者未领购发票,注销是很快的。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怎么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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