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导读: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案情?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x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x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x海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x海立下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x海给付原告毛x建货款43748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x海归还了原告7400元,剩余货款39058元,被告于x海未予偿还。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x海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x珍本案第二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于x兵本案第三人,而全部债务由于x海承担。被告于x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于x海和卢x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赠与行为。
?评析?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不能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与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
一、两被告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两被告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于x兵,显然是在逃避债务,且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法院调解书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本案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设立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人行使债权。具体来讲,一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的减少,二看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本案中,债务人于x海有砖瓦结构房屋八间、家用电器等现有财产,于x海在离婚时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属于逃避债务行为,加之债务人已将全部财产转让,使自己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直接导致了债权人毛x建债权悬空,无法清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的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实践中,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对于债权人的权益的保护作用。那么,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无直接支配权,而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支配常会影响其责任能
债权人撤销权是什么意思?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又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如何理解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