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的证明人被推上被告席——郭玉峰律师手记之三成功案例
导读:
这是本人几年前代理的一起案件,至今记忆犹新。该案在笔者代理的众多案件中之所以能留下非常深刻的影响,是因为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靠间接证据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之权益,使清白者免受不白之冤。
案情介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王某只是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之间借款的证明人,并不是借款人。
1、除原告李某陈述此借款系二被告共同所为,出示借据外,别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是借款人。原告出示的
2、被告董某向法院提供的
3、从二被告的辩称中看,被告董某承认此债务是其做生意向原告李某所借,王某只是证明人,而对董某的辩称,被告王某印证。再者,60多万元的债款不是小数目,如果说被告王某也是借款人,那么被告董某能不让王某承担民事责任吗?同时又无证据证实董某、王某是恶意串通对抗原告。何况,被告王某还留有自己的手机号码,三方既然彼此非常熟识,王又何必留其手机号码呢?
综上,本案中被告董某的辩称及提供的证据、被告王某的辩称与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彼此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加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结论:被告王某不是借款人,只是原告与被告董某之间借款的证明人。
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该民间借贷的证明人,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郭玉峰律师
人民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认定被告王某是借款人的理由及证据不充分,王某不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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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峰律师e-mail:guoyufenglvshi@sina.com电话:1348305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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