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伙将债务人的兄嫂捆绑抢劫
导读:
被告人李某某、乐某某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在河南省新乡市参加了推销天狮牌保健品的非法传销组织,并同为被害人王文元弟弟王文禄发展的下线。2008年初该传销组织被解散时,王文禄卷走了被告人的传销款潜逃,从此去向不明。被告人乐某某却一直在寻找王文禄的下落追索传销款。
2008年6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乐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及也参加了该传销组织并同为王文禄发展下线的周福(另案处理)和“阿平”(在逃)等四人,携带弹簧刀、装饰刀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被害人王某某家前,在敲门叫王开门不应的情况下,拨开后门锁强行入内,四人径直闯入卧室向被害人王文元追问王文禄的下落,未果。四人即动手对王夫妻进行殴打,并将王夫妻双手反绑,持刀架在王的脖子上进行威胁、恐吓。随后,四人在卧室内翻找到一本被害人王文元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之后,四人将被害人王文元夫妻挟持到车上,被告人乐新云等人又返回王家中取走王的身份证,并将王夫妻挟持到吉安市一商住楼的三楼进行看押,松绑后又用胶带对王夫妻俩进行捆绑,被告人乐某某还对王文元进行殴打,强迫王说出了存折密码并写下了一张38万元的欠条。次日上午,被告人乐某某和“阿平”从银行取走了王存折上的1万元现金。9时许,被害人王文元夫妻被放回。赃款被四人平分。经鉴定,被害人王文元夫妻俩的伤势分别为轻微伤乙级和丙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乐某某伙同他人去被害人王文元家,最初是为了追问其弟王文禄的下落索取传销款债务,但当四人在找不到王文禄时,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殴打、捆绑挟持并转移看押等暴力手段和持刀胁迫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文元夫妇的现金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在1999年5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是累犯,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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